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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2-05-27 10:35:3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我校学生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和其他奖助资金。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当学年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通过的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对接上级财政资助资金接收、资金入库、资金发放,做好学生奖助基金计提并列入校内资金预算,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做好项目资金绩效监督检查。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奖助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料报送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学生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资金项目实施、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料报送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学生数据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资金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奖助资金的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由学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2-3档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六)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七)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催收助学贷款本息、弥补助学贷款风险等相关工作。对于返还资金的用途在《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与超额分担确认书》中明确规定。具体用途:

1.用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

2.用于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

3.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它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我省生源当年被录取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我校不低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的10%。学校资助资金不足以支付补助额度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财政共同分担。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有关文件,广东省属于第四档中央财政负担省份,我校国家助学金(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生国家助学金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省财政承担30%,广州市财政承担70%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获贷情况,权重为25%;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为35%。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相关因素和权重进行完善。

第十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当年预算资金。

第十 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上缴和返还,主要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助函201321执行。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资助资格认定工作,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相关资助数据的填报工作,努力实现“3个100%”和“3个零误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我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5%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二十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具体工作要求按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中附件7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教育厅当年的服兵役国家资助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相关政策和资金管理,按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校内实际,制定的各类资助有关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或工作规定等资助制度中资金管理按对应的具体资助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系列文件的通知》(番职院学〔2021〕11号)中附件3《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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