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服兵役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入学新生和毕业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注册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受助年限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中职高职连读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高职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生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标准低于120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申请;超出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二级学院、财务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到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Ⅰ》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报到注册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由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Ⅱ》加盖公章,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一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衔接《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相关政策具体实施,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学生提供退役士兵证复印件及在读证明材料,以实际就读时间按学期进行申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情况上报省资助中心。
第十五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按服兵役国家资助政策有关要求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六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复学,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校在收回资金后,及时汇总上缴省资助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七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在审核学生的申请资料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省资助中心和生源地征兵办等部门沟通解决。
第十九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资助资金、直招士官资助资金是由省财政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方式拨付,退役士兵考入高校资助资金采取“当年申请、次年下达”的拨付方式。学校按照省财政服兵役教育资助资金下达情况,及时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广东省经济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户籍地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学生,向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协同审核学生受助资格,符合受助条件的,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公转账资助资金到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制表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资助按照《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穗民规字〔2016年〕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度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专项工作要求,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广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资助工作,审核汇总学生材料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待专项资金下达后,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服兵役学生教育资金专项资助按照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系列文件的通知》(番职院学〔2021〕11号)中附件5《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服兵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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