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在校学生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工作,本着“以生为本”的工作理念,充分落实国家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4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费金额以每年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公布的广州市城乡居民统筹标准为准。
第三条 参保登记按以下方式办理:
拥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在上一参保年度未参加我校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由学生工作处统计信息并统一填写《大中专学生报盘增员电子申报表》,已参保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参保身份自动延续。
广州市户籍的特别困难大中专学生信息由户籍所在地民政机构推送至医保系统,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由民政资助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在校生);非广州市户籍的特别困难大中专学生由学籍所在地学校审核确认,依据《印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有关规定办理,认定为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学生,可纳入市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
第四条 各学院需配合学生工作处补充完善学生参保信息。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以统一代征代缴的方式对学生的银行卡进行划扣,并将划扣结果反馈给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整理、分类汇总参保信息,结合计划财务处代征情况,将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学生信息导入社保网办系统做缴费确认。
第七条 在医保缴费过程中,对下述六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符合“民政资助”、“本参保年度内重复缴纳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以个人身份参加其他与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不可同时购买的社会保险”、“自述在广州市以外地区购买了同等类型社会保险且填写《自愿放弃参保承诺书》”、“已同父母一起办理了公费医疗并享受公医待遇”、“休学”的同学,可退还代征的参保费用。
退费方式为:除重复缴费、以个人身份在广州市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外,其余情况均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本人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或书面申请,待学校报上级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由计划财务处进行退费;
对无故不参加我校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医保普通门(急)诊报销模式
参保学生可以自行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急)诊就医及报销,报销比例以医保局规定为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社保规定为准。
第九条 参加我校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如因升转学、退学、毕业等原因需停止参保新年度居民医保,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到所在区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停保手续,否则新年度将自动核定其应缴居民医保费。
第十条 本办法以现行的上级医保政策为准,如有政策调整,则以上级最新文件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自2018月1日起正式试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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