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暂行办法番职院学〔2016〕32号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123”发展战略,促进教育国际化发展,提升学校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做好我校学生赴外交流学习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一)本着“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参与一次。
二、赴外交流学习项目类型
(一)赴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间为一个学期左右。
(二)自愿申请参加我校与国(境)外签署合作协议的交流学习的自费项目。
三、工作机构
该项工作在学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由国际办、教务处、学生处、计财处、后勤处和各相关二级学院共同实施。
其中国际交流合作(港澳台事务)中心负责出国(境)有关手续办理、与国(境)外高校的联络实施工作;教务处负责外出学生学分、学时折算、课程置换,并与二级学院开展教学计划拟定等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的教育和管理等工作;计财处负责有关经费的核算与管理,以及有关费用补贴工作;后勤处负责学生外出期间的宿舍调配等相关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指导教师的配备、配合教务处进行教学计划拟定等工作。
四、赴外学生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2.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在校期间表现突出,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具有实施本项目交流学习的外语水平。
4.身体健康,体质良好。
5.承诺能认真履行交流学习义务,并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达到预期目的。
6.承诺履行按期回国的义务。
(二)其他
自愿报名参加我校合作学校交流项目的学生。
五、有关经费
1.学生外出所需费用,如往返旅费、办理护照签证等证照费用、在外期间的食宿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2.在学生完成短期学习课程(一个学期左右)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学校退还学生研修期间学校已经收取的学费及住宿费。
六、工作程序
1.依据与(国)境外高校的合作计划,由国际交流合作(港澳台事务)中心会同教务处和各相关学院确定外出交流学习的专业、人数,报学校批准。
2.各学院进行宣传发动和有关政策的解释。
3.学生本人填写《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审批表》,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如遇报名人数多于计划人数时,则按照择优、大三、大二依次优先的原则进行遴选、公示。
5.结果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6.办理相关交流手续并实施交流。
七、其它事项
1.学生完成交流学习项目后,应向工作协调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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