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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广职大学〔2025〕3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1 10:37:57 浏览次数: 【字体:

学校各单位(部门):

《广州职业技术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2025年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职业技术大学

                      2025年12月31日

 


广州职业技术大学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范围是: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违规、违纪处分。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是我校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由九至十一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及佐证材料。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请求;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申诉人签名;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九条  对学生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秘书处应当进行审核、听取申诉人意见,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5日内补充完备,过期未补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第五章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诉人认为,申诉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变更原处理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撤销原处理决定。若原处理决定属于处理程序不当,可撤销原处理决定,并要求原处理机构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以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下列情况除外:

(一)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经申诉委员会批准的;

(二)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申诉委员会认为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处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涉及取消学生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认为应采用听证方式调查的,可通知当事人、原处理机构进行听证。当事人也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二条  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除外,并对申诉人的相关资料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举行听证时,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提供作出处理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诉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三)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我校学生或在我校联合培养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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