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职院教〔2022〕45号 关于印发《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2月20日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
(2022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建设,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实训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粤教装备函〔2018〕5号)和《关于全面加强广州市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穗教基装〔2020〕2号)文件要求,特对《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番职院教〔2015〕26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以建立和维护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实训室灾害性风险,避免职业伤害,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作为工作基本宗旨。践行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宗旨是高校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工作要求,实行长久性、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安全是校园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学校安全整体工作中,同规划、同部署。
第四条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实训室是指学校各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提供实验实训服务的实验实训室,包括基础(含体育)、专业、科研等各类实验实训室,以下统称为实训室。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责任人负责制,主要责任人包括:学校主要领导是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直接领导责任人,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每个实训室的管理人员和实训指导教师是该实训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负责实训室日常安全工作,指导教师负责实训过程中的安全工作。构建由学校、二级单位、实训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系和责任体系。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任职时,必须与学校签订部门实训室安全责任书;各实训室管理人员任职时,必须与所属部门签订所负责实训室的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训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其中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层面实训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学校实训室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受理学校实训室安全事件报告,做好实训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 二级单位承担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完善本单位实训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编制实训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三)全面辩识和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做好涉及危险品和具有危险性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做好危险品和危险设备的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实训室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师生的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六)负责本单位实训室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置工作。
第三章 人员准入
第十条 对涉及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和特种设备等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质。
第十一条 进入实训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完成学校实验实训室安全教育网在线学习,并取得合格证。
第十二条 外单位人员参观危化品类实训室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由学校或对口部门领导陪同,不得让外单位人员随意自行出入。
第四章 设施环境
第十三条 实训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训室应限期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装饰)实训室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和环境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程竣工前后要主动向保卫处等相关部门申请备案及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实训室应当布局合理,整洁有序,通道畅通,通风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齐备。实训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置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实训室楼宇和重点风险部位应当处于24小时安保监控状态。
第十六条 加强实训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保养维护,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确保实训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事关实训室安全的仪器和设施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排险处置,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实训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根据设备类型、型号及使用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集中悬挂在相应仪器设备旁或其它合适的位置,严格贯彻执行,禁止违章操作。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实训人员需正确着装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在进入实验类的实训室前,必须按要求穿好工作服、工作鞋,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裙子、高跟鞋、戴围巾等,长发应戴帽子,使用转动机械,不得戴手套作业。
第二十条 严禁将实训室电器(电炉、电烘箱、电吹风、电冰箱等)挪作他用,绝对禁止在实训室内做饭、烧菜等与实训无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工具、器材等应放置整齐,实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地面要保持干净干燥,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废水、废液要及时清除,保证实训场所的清洁卫生,仪器设备和器材要经常擦拭,保持干净无尘,各实训室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保养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训室管理人员应自觉维护实训室环境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卫生做到定期清扫,门窗明净,仪器设备、台柜等用具无污物浮灰等。
第二十三条 各实训室开展实训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实训运行中,指导教师要全面负责实训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危险性的实验实训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训结束后,各指导教师离开前,必须关闭相应设备,切断水、电源、火源、气源等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关好门窗,实训室管理人员同时进行相应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实训室应当对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实行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告知卡/明白卡”制度,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确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到位、有效;建立重点风险部位、重大危险源分布档案和数据库,明确每一部位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掌握管控动态。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废弃等流向管理遵照公安、应急管理、环保、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和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教学活动实际需求,依照教学安排,每学年或每学期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使用计划和采购计划。使用单位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额购买和储备,切实降低校园安全风险。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有相应专业知识、具有实验能力的人员使用和管理拟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购买前必须落实使用和管理负责人。
(二)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应保存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记录。所有危险化学品需进行申请登记、采购、领用、废弃物处置管理。
(三)实训室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符合GB/T16483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符合GB15258的安全标签。
(四)学校购买危险化学品要按照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等的申购。
(五)严禁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包括:校外车辆运输进入学校;校内转移:危险废物集中储存、危险化学品存储中心转移至各危化品专门储藏室或暂存室、危险废物装车外运等,详细操作严格按各级部门要求执行。
(二)应选取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服务。
(三)应提前与运输服务商商定作业计划,对接具体运输时间和运输流程,运输时间应避开人员密集时间段;同时应设计好运输车辆从进入校门到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运输路线,运输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学校前,应派专员对运输单位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驾驶人员、搬运、装卸作业人员、押运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上岗证及资质证书进行检查。
(五)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现场急救用具。作业人员作业时,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并采取相应的人身肌体保护措施。未配备的,使用单位对接人员应要求作业单位配备相关用具及人身肌体保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六)服务商与使用单位按照作业计划,做好装卸作业区现场隔离措施(如拉警戒线或设置围栏隔离),并悬挂醒目警示牌,防止学生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危险化学品的领取、使用及储存
(一)实训室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出、入库管理。严格落实“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实训室应建立本实训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二)危险化学品领用人领用时,需如实填写领用登记表,并负责领用后的保管工作;不得由他人代领、代管,各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领用人详细名单应报送危险化学品管理部门归档。
(三)领用人应跟踪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做好详细的使用记录,包括每次消耗记录和实验记录。用剩危险物品如空瓶、实验残渣废料、空容器、试验品等必须标签清晰,数量准确;领用单位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抛弃;用剩危险物品由学校统一收集处置。
(四)领取、装运危险化学品至实验场地须二人或二人以上,严禁单人领用。搬运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后,方可搬运。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搬运。对热、湿气敏感的危险化学品需采取隔热和防潮措施。
(五)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气瓶间或专柜等专门的储存场所内,不应露天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漏、泄压、防雷、防潮、防静电、防盗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六)危险化学品清点实行双人清点。实训室管理人员每月至少清点核查1次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含已废弃的)数量并签名确认,每周至少清点核查2次剧毒物、易燃爆物、易制毒物,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领导。
(七)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符合GB-50016、GB-15603、DB11/T1191.1、DB11/T1322.2等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引起化学反应导致事故发生。
(八)互为禁忌的化学品不应混合存放,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应进行隔离储存。
(九)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有明显标志,场所应配备有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十)实训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位置放置危险化学品。
(十一)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实施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十二)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实验人员填写实验计划并注明实验结果产物的利用或处置方式、详细填写领用记录和实验观察记录、准确记录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十三)实训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十四)操作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在实训前订立有效的事故处置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若发生事故应妥善处理,并立即上报保卫处和教务处。
(十五)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在具备有效防护设施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未用完的化学危险品须及时退还至储存室(柜),并做好进出记录。
(十六)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的危险化学品的实验须在运行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
(十七)实训室管理人员对未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验过程中间产物以及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均需要妥善存储,分类科学存放,根据化学品特性妥善保管。未使用和已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均要双人记帐、双人双锁。
(十八)实验气体钢瓶应存放在安全位置,妥善固定,远离热源。
(十九)易燃易爆气体与助燃气体必须分开存放,对于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必须配备有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定期检查检测装置是否完好。
(二十)实训室应定期检查气瓶是否泄漏。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
(二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借用、转让危险品。
第七章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详见《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特种设备的购买、使用、报废等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三十一条 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二)实训室应编制特种设备故障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逐级报备制度。
(三)实训室应对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岗位应急处置卡内容等进行宣传、培训和考核,并做好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每年应至少组织有关师生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五)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训室安全督查工作实行各实训室自查与学校统一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全校实训室按安全防范级别分三类实施督查管理。具有易燃品、易爆品、有毒危险化学药品试剂的实训室为安全一级督查实训室,具有贵重、大型、特种仪器设备的实训室为安全二级督查实训室,其它一般实训室为安全三级督查实训室。
第三十四条 安全一级督查实训室要求每季度至少开展安全自查工作一次并上报自查结果,安全二级督查实训室要求每学期至少开展安全自查工作一次并上报自查结果,安全三级督查实训室要求每学年至少开展安全自查工作一次并上报自查结果。
第三十五条 各实训室必须建立完整的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档案及使用台账,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全校性实训室安全检查工作,通报结果、制定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与业务培训活动,各二级单位负责实训室工作的领导和各实训室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教育与业务培训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努力提高实训室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三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应组织各实训室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每年至少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一次。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全校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工作不作为或敷衍应付,导致不良后果的单位,学校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四十条 学校对实训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全校平安校园建设考核奖励中,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附件《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广州市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引》和《学校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细则》系本规定的细化和补充,各相关单位需按要求内容加强落实。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番职院教〔201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2)
2.广州市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引
3.学校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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